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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手机:13940410206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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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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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部门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发布时间:2022-04-21 15:44:47来源:沈阳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xsssls)

        网友:林业部门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律师:一、林业部门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强制执行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几种情况,需要执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

        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那么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当然无需也谈不上执行的问题。如果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已经签收决定书,则应当履行。分两种方式:自觉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强制执行)。

        2、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定情形

        (1)决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6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内容

        一份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通常包含的内容不外乎:

        (1)罚款;

        (2)责令补种树木;

        (3)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4)限期捕回放归野外的野生动物;

        (5)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其变卖所得;

        (6)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7)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许可证;

        (8)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林业的管理林业部门是有资格对违反规范的主体做出处罚的,若是被处罚的主体,局部支付罚金等的,此时由于林业部门有强制执行的权限,故此只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强制要求违反规定的主体,承担支付罚金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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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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