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沈阳刑事诉讼律师—赵磊律师
    13940410206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常识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 律师信息

      • 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赵磊律师

        手机:13940410206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邮箱:xingrenlawfirm@126.com

        Q Q: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负气出手伤同学厘清责任拆心墙太仓律师李玉龙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环卫工事故受伤,依法赔偿暖人心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员工意外被撞伤,依法合理结此案
      • 丈夫家暴闹离婚,诉前联调解纠纷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单身受骗怀身孕,异地联动化干戈
      • 养儿防老?六兄妹拒养老母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汇总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文件规定
      • 民事诉设中,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如处理?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内容能否超出诉讼请求?
      13940410206
    •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3-04-12 10:49:58来源:沈阳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xsssls)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处分性

        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二、特定性

        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三、单方性

        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职业培训教育网众意见的理解。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四、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

        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被区分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如决定行政主体自身下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如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权力进行的划定、调整等,例如,某市政府决定将城建局的某项收费权划归城管局的行为,就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理,如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等等。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940410206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zlsyxsssls/index.php?id=28488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zlsyxsssls/index.php?id=28488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 公安机关抓错人涉及赔偿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沈阳刑事诉讼律师|赵磊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404102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