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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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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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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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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0-07 09:02:49来源:沈阳刑事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zlsyxslszx)

        网友:要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一、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按照对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来进行处理:

        1、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对各类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

        构成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行为以及协助走私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3、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4、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5、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6、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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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律师咨询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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