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40410206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邮箱:xingrenlawfirm@126.com
Q Q: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21-08-27 17:17:30来源:沈阳市律师在线咨询(https://www.00086.net/zlsyslszxzx)
网友: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吗
律师:《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上述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联系电话:13940410206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zlsyslszxzx/index.php?id=28996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