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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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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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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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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是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因素

        发布时间:2025-03-21 16:41:52来源:沈阳市律师在线咨询(https://www.00086.net/zlsyslszxzx)

        一、哪些是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因素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

        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没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并不一样,中止往往是因为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复议下去,但是在影响因素消失之后,还是可以恢复行政复议的。实践中,不管是需要中止行政复议还是可以恢复行政复议了,此时都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人员。但如果有因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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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市律师在线咨询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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