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赵磊律师
    13940410206
    首页 律师介绍 集资诈骗 刑事拘留 刑事法规 行政复议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
      • 律师信息

      • 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
        赵磊律师

        手机:13940410206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邮箱:xingrenlawfirm@126.com

        Q Q: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理?烟台律师咨询
      • 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的,其婚姻关系怎么办?烟台刑事律师
      • 什么是猥亵女童的行为? 猥亵女童应当受到何种惩罚?
      • 强奸幼女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 请问行政复议会有受理通知书吗
      • 想问一下诈骗罪被关在看守所多长时间?
      • 诈骗罪被关在看守所多久
      • 请问交通违章申诉流程是怎样的?
      13940410206
    •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多久提出执行申请?

        发布时间:2022-03-29 14:24:10来源: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pfzdflls)

        网友:行政复议多久提出执行申请?

        律师:行政复议应该在公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于上述规定,有人将其理解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中止,有人则认为这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这两种看法是从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结论:申请期限中止侧重于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终导致的“延期”申请的合法性,需要从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长的说法,更强调实际结果,最终的结果也是延长了申请的期限。

        从原则上讲,超过复议申请时效即丧失复议申请权,但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不丧失申请权。理由是:

        第一,《行政复议法》设定申请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行使复议申请权,而非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如果对此不加分析、不问原因,一概以丧失复议申请权对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会放纵违法行政行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并非没有行使复议申请权,而是由于不知道如何申请复议,错误地向有关国家机关如人民检察院等提出申诉,有关国家机关未告知正确的途径,只是简单地予以驳回,致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

        此外,在具体计算期限时需要注意,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如果要重新计算,则涉及申请期限的中断。而从《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文来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断。

        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综上,行政复议是提供给遭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的一条救济之路,但是公民需要自行把握好这个机会及时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里没有去复议就没有办法继续通过复议来维权了,而行政机关在接到请求后也应该及时作为并保护公民权益。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

        文章来源: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940410206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zlsypfzdflls/index.php?id=26844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zlsypfzdflls/index.php?id=26844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的规定是什么?
      •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条件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赵磊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404102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