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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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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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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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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21-07-26 14:33:37来源:沈阳律师事电话号码(https://www.00086.net/zlsylssdhhm)

        网友:请问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律师: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的相关内容。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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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律师事电话号码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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