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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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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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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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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到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1-16 15:15:11来源:沈阳会见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hjls)

        一、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到场怎么办?

        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该通知当事人到场,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查;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内(七)制作现场笔录容;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违法人员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的强制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到场的,或者不接受行政强制处理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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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会见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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