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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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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09:34:26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zyls)
[情景案例]
2021年1月8日,甲建筑公司将多余的 20 吨钢材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因钢材价格下降,乙公司以甲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材料买卖、甲建筑公司出售钢材为超出经营范围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请问: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认立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
木案中,甲建筑公司将多余的钢材出售给乙公司,虽然超出了经营范围,但不违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所签订合同有效。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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