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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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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11:19:21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zyls)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哪些属于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紧急情况?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103 条、第 104 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1) 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2) 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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