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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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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11:17:44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zyls)
证人出庭存在一定的费用。对于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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