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815691155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21 10:37:34来源:东海县十佳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sjls)
[ 情景案例]
2021年3月,黎某向易某借款2 万元,双方签订一份《质押合同》,约定黎某以只价值5 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作为质押。之后,黎某并没有将手表交付给易某。
请问:易某对手表的质权设立了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储务,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本案中,由于黎某并没有将手表交付给易某,因此易某对手表的质权并未设立需要说明的是,黎某未交付手表不意味《质押合同》没有效力,只是质权并未设立,如果黎某到期不还款,易某可依据《质押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