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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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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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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高空坠物监视没有拍到证据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28 10:52:50来源:东海县十佳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sjls)

        网友:请问高空坠物监视没有拍到证据怎么处理?

        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坠物监视没有拍到证据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在发现民事主体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不能证明具体是哪位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业主若是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计算自己需要支付的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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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十佳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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