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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手机:13815691155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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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才算是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2-12-17 14:27:37来源:东海县十佳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sjls)

        如何才算是侵犯肖像权?

        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肖像权的侵犯必须要有成立的条件才能被认定,而只要单纯的使用他人照片,没有利用任何的商业目的和乱丑化都不能被认定,而反之如果两者使用了其中一种那么都算是违反了法律的条款,从而就需要承担起所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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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十佳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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