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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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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7 11:48:23来源:东海县经济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jjls)
网友:请问涉外仲裁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他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契约性、非契约性民商事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性仲裁裁决的活动。
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1.涉外仲裁具有涉外因素。涉外仲裁的事项是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一般情况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少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本国人,但他们之间的争议必须是有关国际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方面的争议。具体的涉外因素可见上文的说明。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管辖权的来源;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当事人对仲裁规则另有约定且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涉外仲裁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扦的实体法。
三、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四、涉外合同纠纷仲裁地点
涉外合同条款有约定纠纷仲裁机构的,依据合同来。我国《合同法》第128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其他仲裁机构”指外国的仲裁机构以及国外的临时仲裁。因此,涉外合同可以约定中国或境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约定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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