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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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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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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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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

        发布时间:2022-05-07 15:20:13来源:东海县经济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jjls)

        网友: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

        律师:一、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

        1、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形态主要表现为有作案的意图,而且开始着手准备,例如买作案工具,跟踪调查想要伤害的对象等,但途中由于一些其他因素导致犯罪没有真正实施,中途停止了。由于犯罪意图很明显,给对方造成的潜在性危害依然存在,因此不可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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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经济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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