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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手机:13815691155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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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损失是否包括利息?

        发布时间:2023-02-28 19:32:01来源:东海县经济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jjls)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损失是否包括利息?

        不计入。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从中收取的法定范围内的贷款利息不是非法所得。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发放贷款就是违法的,某些贷款对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1、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如果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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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经济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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