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815691155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争议
发布时间:2024-01-18 10:49:39来源:东海县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htls)
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为了使赔偿能够得到履行,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事先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证明自己有赔偿能力。但也并非所有诉讼保全都必须提供担保。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而言,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