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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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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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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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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拘传法律条款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30 14:03:54来源:东海县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zjbdhxflgw)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的法律条款?

        我国《刑诉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拘传适用对象有哪些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三、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1、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3、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拘传是出于了解案件的需要而被制定出来的。对于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对他们进行讯问,那么就可以使用拘传措施,这样可以更好更快的得出关于案件的信息,并加快了侦查进度。拘传因为其本身的合理性与实用性而被刑事诉讼法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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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法律顾问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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