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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吗?

        发布时间:2024-09-26 14:33:25来源:珠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hrsshpcjfls)

        一、担保人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吗?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并不适用于保证期间。按照民法理论,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是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而连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中也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人就是属于案件的第三人,对于此人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而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但对于在保证的期间不会因任何的事由而中断诉讼的时效,但对于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利用中断的方式来延长时效,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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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珠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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