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淄博借贷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借贷纠纷 借贷法规 借贷常识 民间借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淄博借贷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淄博借贷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遇到恶意逃债该怎么办?
      • 法律对欠款逃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
      •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吗
      • 借条未取回有收条的债务纠纷怎么写诉讼状?
      • 请问借钱人夫妻都坐牢了欠的钱该找谁要?
      • 被法院起诉银行卡会被冻结吗?
      • 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罚金标准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贷常识

        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22 15:45:25来源:淄博借贷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zbjdhtls)

        网友: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

        原标题:如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很多借贷关系纠纷中,借款人都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要借此逃避还债。而这种情况下,作为出借人就需要实际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关系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呢?握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借贷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

        一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

        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

        二是发生借贷行为。

        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

        2、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3、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没有约定利息,则为无息。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有约定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若不能人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话,那么纠纷的产生就不存在事实依据了。当然,收集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您实践中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委托握法网的专业律师来帮助您。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淄博借贷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淄博借贷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zbjdhtls/index.php?id=2331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zbjdhtls/index.php?id=23315&r=article%2Fdetail
      • 借据的作用是什么?借据过期了怎么办?: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淄博借贷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淄博借贷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