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扬州商务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诉讼 商务合同 合同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扬州商务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扬州商务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诉讼

        合同法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吗?

        发布时间:2022-02-15 09:39:46来源:扬州商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yzswhtls)

          网友:合同法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吗?

          没有,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被侵害”是一个事实判断,具有客观存在性。权利和侵害的含义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础。

          网友:诉讼时效存在的条件包括哪些?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网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以上是握法网为你整理的全部内容,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是三年,但是也有某些特殊情况是两年、四年或者是二十年的,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当事人主观主导的或者是不可抗力等事件的,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会出现中止或者是中断,此时诉讼时效的计算就应当从中止或者是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才能再计算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扬州商务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扬州商务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zswhtls/index.php?id=7694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zswhtls/index.php?id=7694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担保合同需要从什么方面去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呢?
      • 合同诈骗案件管辖有异议要怎么办?: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扬州商务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扬州商务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