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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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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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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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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2-10-18 08:53:17来源:黔西南著名医疗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myljfls)

        网友: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

        律师:大多数医疗事故都是需要对患者进行伤残鉴定的,然后根据实际造成的伤残情况作出赔偿。因此有的人就在问小编,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至于这个问题,握法网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

        认为只有造成严重的医疗损害后果才能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说法源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现已废止。该《办法》将医疗过失行为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医疗事故,而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医疗损害后果以医疗差错对待。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也就得不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取消了医疗事故必须存在严重后果的标准。以往所说的医疗差错已被纳入现行医疗事故之中,受《条例》的调整。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任何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只要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

        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所以原《办法》中的医疗差错当属现行《条例》规定中的四级医疗事故。

        与《条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因此依据现行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不以患者受到严重损害后果为前提。

        二、如何确定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最新的规定,如今并不是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才能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换言之,此时,制药是造成了患者损害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赔偿。只不过是评上了伤残等级的,那么有一个具体的赔偿标准,这样就可以实际参考规定作出赔偿。如果你还是对“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不了解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握法网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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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著名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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