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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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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专业医疗事故纠纷律师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谁对医疗损害负责?

        发布时间:2023-05-08 10:23:08来源:黔西南著名医疗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myljfls)

        厦门专业医疗事故纠纷律师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谁对医疗损害负责?

         近年来,造成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损害事故的频发。此时,受害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但并非所有的医疗损害都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那么具体来说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1、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诊断过程中,如果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要是非因医疗机构过错患者出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关于“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握法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握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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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著名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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