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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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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9 10:37:44来源: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gyshzls)
民法典高空抛物该归哪个部门管?
一、民法典高空抛物该归哪个部门管?
高空抛物归公安机关管,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怎么预防高空坠物?
1、开展建筑附着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对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窗户及玻璃、小区户外广告牌和空调主机等户外附着物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挨家挨户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并登记在册。
2、台风期间,告知居民住户关好门窗,搬掉阳台边的花盆,防止高空坠物。
3、对于物业服务公司针对高空坠物所做的工作,进行记录与登记,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证据。
在过去的法律制度当中对高空抛物的管辖部门规定的是有关部门,不过有关部门这样的规定不是特别的明确,从而导致部分高空抛物案件当中的受害人也不确定到哪个部门投诉,不过高空抛物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的话,公安机关一般也都会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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