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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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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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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别人起绰号侵犯了别人什么权利?

        发布时间:2025-02-26 10:00:54来源: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gyshzls)

        给别人起绰号侵犯了别人什么权利?

        一、给别人起绰号侵犯了别人什么权利?

        给别人起绰号侵犯了别人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在实际生活当中其绰号这种行为是坚决不被允许的,因为他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可能会存在着一种侮辱的意味,所以必须要进行制止。当然如果相关的人员提起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的话,可以由法院来进行主持调解。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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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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