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杨智律师
    13908593188
    首页 律师介绍 人身损害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认定 故意伤害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 律师信息

      • 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紧急教助造成受助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黄石律师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黄石著名律师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的法律行为有效吗?太仓律师
      •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申请人如何救济?
      •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如何进行申请?
      • 单位对防止“职场性骚扰”有何义务?
      13908593188
    • 当前位置:首页 >> 人身损害

        指定监护人公证处能办理吗?

        发布时间:2023-01-06 15:47:26来源: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gyshzls)

        一、指定监护人公证处能办理吗?

        指定监护人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机构可以指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父母会失去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定,因为父母就是当事人的第一监护人,可是在父母全部去世或者父母根本就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只能给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文章来源: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zqxnzgyshzls/index.php?id=26538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zqxnzgyshzls/index.php?id=26538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法人可以享有的人身权是哪些?
      • 侵犯隐私肖像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杨智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0859318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