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黔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律师—杨智律师
    13908593188
    首页 律师介绍 承包合同 承包常识 承包政策 承包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黔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黔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律师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 女子与城里人结婚并落户,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失效?
      •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吗?
      •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轻伤2级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 请问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哪几级
      • 请问安全责任协议书怎么写?
      • 如果“以租代征”土地改变了用途,承包到期返还时怎么处理?
      • 请问承包土地交回集体后,还能要回来吗?
      • 请问怎么确认土地承包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 请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908593188
    • 当前位置:首页 >> 承包常识

        请问户口迁出未退还承包地,征地时能否取得安置补助费?

        发布时间:2021-08-05 18:02:08来源:黔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tdcbjyqjfls)

        网友:请问户口迁出未退还承包地,征地时能否取得安置补助费?

        律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限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并落户小城镇的,其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还集体,但发生土地征收时不应取得安置补助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其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还集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按上述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视情况不同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的权利也不同:(1)如果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小城镇并落户的,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权利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流转。(2)如果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地级市以上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交回所承包的土地。法律规定中所指称的“落户”和“转为非农业户口”都是指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迁出集体落户小城镇的,发生土地征收时难以取得安置补助费如果迁出人自愿放弃或者依法流转了承包的土地,那自不发生是否取得安置补偿费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现有的案例裁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入小城镇落户、并保留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不能取得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这表明,安置补助费的适用对象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而在土地征收之前就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小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农业人口。

        实践中,一般是安置土地征收涉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在籍的常住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服有期徒刑、劳教人员)和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及新出生的人员”的规定,段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常住人口,不属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被安置人员。因此,法院判定段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


        补偿不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请拨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4006161690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黔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黔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zqxntdcbjyqjfls/index.php?id=29669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zqxntdcbjyqjfls/index.php?id=29669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承包期内户口迁出,原承包的土地需要退还吗?
      • 请问征地补偿款可否分为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补偿?: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黔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黔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律师|杨智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0859318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