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7-16 15:19:53来源:黔西南侵权责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qqzrjfls)
网友:请问侵犯著作权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吗?
律师:虽然版权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但仍有一些人利用这个机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判定是否侵犯版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吗?根据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下面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消除影响,支付道歉,赔偿损失,等根据这句话的语境是:(1)出版他们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二)未经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三)因个人名利原因,未参与其他作品署名创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罪、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可以责令没收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演出、放映、播放、编辑、传播,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了上述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并不一定是为了利益。但是,利润的目的和利润的多少可以成为决定薪酬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支付道歉,赔偿损失,等根据这句话的语境是:(1)著作权人未经许可出版工作,(2)没有作者的许可,与他人合作出版的作品作为工作由他一个人;(三)未为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罪、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收缴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编辑、传播本法,但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除外;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侵权责任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zqxnqqzrjfls/index.php?id=30012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