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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侵权责任纠纷律师—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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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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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业名称构成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26 15:22:49来源:黔西南侵权责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qqzrjfls)

        网友:侵犯商业名称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一、侵犯商业名称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有加害行为,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第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第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企业名称有什么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

        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二是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四是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五是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六是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商业名称准确的来说应该是商号,其实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中对商号并没有什么详细的规定,但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名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侵犯本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可以到侵权人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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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侵权责任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黔西南侵权责任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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