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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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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1 15:01:32来源:黔西南侵权责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qqzrjfls)
免费法律咨询:商业名称权的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一、商业名称权的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1.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
让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是名称权人允许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其名称,在商业活动中通常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至于转让的形式,通常是双方签定合同,以明确使用名称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名称使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名称权人和名称使用人,其他人不能成为该合同的主体。就使用第三人的名称而达成协议,不成立名称权使用合同。名称使用合同的客体是对名称的使用,名称权人把自己的名称使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使用人,使用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名称。此种约定,须采用明示方式,默示不发生效力。对于误认使用人为名称权人而进行交易的,就债务清偿,名称权人与名称使用人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正常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最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2.名称权让与
名称权让与,也称为名称权的全部转让,是名称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其效力是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出让人丧失名称权。名称权让与有两种方式,一是绝对转让主义,即名称转让应当连同营业同时转让,或者在营业终止时转让,名称转让之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名称权,受让人独占该名称权。二是相对转让主义,又称自由转让主义,即名称权转让可以与营业分离而单独转让,并可以由多个营业同时使用同一名称,转让人也可以继续享有名称权。
3.名称权继承
与其他人格权不同,名称权虽然不是无体财产权,但却具有某些无体财产的性质。作为名称权人经营的象征,名称在长时间的商业活动中逐渐获得了无形的利益——人们基于交易而产生的信赖。如果让这种无形利益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的话,不符合宪法的根本宗旨。作为私法上的利益,当事人有继承的权利。
以上就是商业名称权的具体转让情况,如果没有通过上述几种方式来取得名称权的使用,那么必须是导致了违法的行为发生,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也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应当基于侵权事实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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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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