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仲裁
发布时间:2023-12-21 09:49:50来源:黔西南民间经济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mjjjjfls)
[情景案例]
2021年1月,尹某向汤某借款 15 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 6%。在汤某的要求下,尹某以其名下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2021年5月8日,尹某驾驶抵押的汽车外出,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但是尹某一直未修理。尹某之后另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将抵押给汤某的汽车放在室外弃置。汤某见抵押财产受损减值,要求尹某及时修理汽车,尹某不予理会。无奈之下,汤某要求尹某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借款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但遭到尹某拒绝。
请问:汤某可以要求尹某提前还款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求藏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像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未案中,如果尹某既不愿意修理汽车,又不肯提供减少的价值的担保,汤某有5要求尹某提前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民间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zqxnmjjjjfls/index.php?id=43654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