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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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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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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致死会坐牢吗?应该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2-12-17 14:32:15来源: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jtzstyls)

      一、意外致死会坐牢吗?应该怎么判?

      会,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意外致人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此罪的认定标准一般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并不知道自己做事情的后果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或者遇见了但以为自己能够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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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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