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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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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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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3-03 13:53:09来源: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fyqjfls)

      网友: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1、《精神赔偿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的相关规定,并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了相应的标准,需要计算赔偿金额的可参照一下。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如下相关因素: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4、从加害人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陪。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入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过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程度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以及给受害人生活的影响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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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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