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上海著作权登记律师—姚瑶律师
    13774224102
    首页 律师介绍 商标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 商标纠纷 著作权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上海著作权登记律师
      • 律师信息

      • 上海著作权登记律师
        姚瑶律师

        手机:13774224102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邮箱:jiayueangel@126.com

        Q Q: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书,哪些情形应当被以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 涉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 商标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 当事人对涉及不同著作权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共同诉讼,应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请问注册的商标被别人使用怎么办
      • 请问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应该怎么样赔
      • 请问logo用别人的图片侵权吗?
      • 请问怎样注册个体工商户?
      13774224102
    • 当前位置:首页 >> 著作权纠纷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0 10:18:56来源:上海著作权登记律师(https://www.00086.net/yyshzzqdjls)

        网友: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一、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二、什么是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 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所述,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在本职工作当中创造发明,一般在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都会认定为职务发明,那么该专利则会归属于公司,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就会属于个人。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上海著作权登记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著作权登记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774224102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yshzzqdjls/index.php?id=18887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yshzzqdjls/index.php?id=18887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
      • 绘画作品著作权无偿转让合同怎么写?: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上海著作权登记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上海著作权登记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4224102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