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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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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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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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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1 09:47:29来源:上海专利律师(https://www.00086.net/yyshzlls)

        网友:在我国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什么?

        律师:一、在我国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什么?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

        2、一切方法,例如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4、根据以上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术特征的出现,但是其出现的前提是,该方法特征或材料特征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不构成本专利的贡献性技术特征。反过来说,当讨论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例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虽然依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但这些被考虑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必须被推定为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的采用不对本专利的创造性提供实质性贡献,否则该专利就将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被宣告无效。

        二、专利权侵权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2、根据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直接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3、假冒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4、冒充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间接侵犯行为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① 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② 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行为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现在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才重视专利的申请和相应专利权,也开始逐渐维护自身专利权。执法部门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中不足,力求能最大程度最快的维护相应合法公民的权益。相关法律条例针对侵犯专利的一些违法情形也是做了明确的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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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专利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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