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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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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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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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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5-02-19 10:55:46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yyshbzdjzssls)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是怎样的?

       我们生活在市场中,在市场中的生活常常会发生市场不能控制的现象,这也就是为什么管市场称为“无形的手”的原因,在市场的经营中也常常会发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导致市场的分配不均或者是市场秩序混乱,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由此产生的,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面介绍。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协议垄断、滥用支配地位、差别价格销售、不正当的企业兼并等手段达到排斥竞争对手和支配市场的目的;利用行政干预来实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及行为

      (1)法律规定

      中国制定和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种表现,其中包括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2)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等。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常见的经营者包括:自然人、经济组织、各种法人等。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的相关介绍,在反不正当法中主体很重要,只有规定了主体是谁,才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其次,还要知道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只知道主体但是对于其实施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知道,也是于事无补的。为此,我们需要同时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主体和行为才能更好的规范市场中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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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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