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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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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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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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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取商业秘密罪未遂会被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30 15:33:03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yyshbzdjzssls)

      网友:盗取商业秘密罪未遂会被怎么处理?

      律师:一、盗取商业秘密罪未遂怎么处理?

      盗取商业秘密罪未遂一般判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要导致受害人或者说是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既遂,因为某些原因中断了的,就是未遂,未遂也是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一般处一到二十万元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意味着构成要件的齐备,即犯罪的既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是侵犯商业秘密既遂的标志。如果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并非以既遂为模式而是以犯罪成立为模式,那么,“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仅仅意味着犯罪的成立,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因为既然犯罪结果是构成要件,那么,未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既不能成立既遂犯,也不能成立未遂犯。”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常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来说,无论哪种情况,都存在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比如,行为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还没有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或者刚刚投入生产、经营就案发,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他人还没有使用或刚投入使用、经营就案发等。又比如,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以此来威胁权利人以达到其另外的目的等。这些情况行为人虽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有的实行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在客观上并没有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实际损害,但行为人已经非法获取和控制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显然已经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极度的危险之中。特别是对于价值巨大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一旦对其失去控制,巨额损失往往是无法避免的。所以,这些情况不论从行为的主观方面看,还是从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看,都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都是想将该秘密倒卖给其他单位给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但是此种行为会给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若由于公司管理得当,使得职员并未成功盗窃获得商业机密的,该未遂违法职员,一般会被单位责令要求支付罚金,并会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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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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