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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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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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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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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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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会被判刑吗?

      发布时间:2023-04-11 16:01:50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yyshbzdjzssls)

      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会被判刑吗?

      一、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会被判刑吗?

      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不会被判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企业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会怎么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此种已经损害了公司利益的违法职员,通常只需要承担支付公司由于泄密行为存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为了防止职员在工作过程之中泄密,单位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就会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一旦存在泄密行为,需要按照该协议内容处理。



      延伸阅读:

      窃取商业机密坐几年牢 侵犯商业秘密有什么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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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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