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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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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基本形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19 10:39:5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yqshxsbhls)

      犯罪的基本形态是什么?

      1、罪的形态有4种,分完成和不完成状态。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既遂)与未完成形态。

      2、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3、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6、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

      综上所述,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他原因犯罪没有得逞的,是未遂犯罪,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是中止犯罪,对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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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俞逸群【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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