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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逸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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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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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卖淫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1 16:44:3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yqshxsbhls)

      一、介绍卖淫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应予以立案。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绍卖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三、介绍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综上所述,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客观表现不同,介绍他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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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俞逸群【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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