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上海民事纠纷律师—俞逸群律师
    13761890659
    首页 律师介绍 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 民事纠纷 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上海民事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上海民事纠纷律师
        俞逸群律师

        手机:13761890659

        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540927600@qq.com

        Q Q:540927600

        地址:上海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99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 做小工意外死亡,联动调解决民愁
      • 太仓律师李玉龙婚外相恋起纠葛,分清责任止纷争
      • 母亲痴呆儿拒养,拆除心墙促和谐
      • 太仓律师李玉龙一桩官司伤亲情,人民调解促和谐
      • 母女隔阂难奉养,解开心结亲如故太仓律师李玉龙
      •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3761890659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中,义务人作出的哪些行为或者承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24-02-17 17:52:34来源:上海民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yqshmsjfls)

        民事纠纷中,义务人作出的哪些行为或者承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被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上海民事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民事纠纷律师
        律师:俞逸群【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76189065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yqshmsjfls/index.php?id=43687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yqshmsjfls/index.php?id=43687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民事诉讼中,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 民事纠纷中,义务人作出的哪些行为或者承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上海民事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上海民事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6189065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