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761890659
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540927600@qq.com
Q Q:540927600
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4-01-08 10:20:33来源:上海民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yqshmsjfls)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也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