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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逸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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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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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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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伪劣产品法律名称解释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04 10:33:44来源:上海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yyqshlszx)

        一、假冒伪劣产品法律名称解释是什么?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 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变质的;

        (7)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二、《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有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决标准在我国刑法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不同程序的犯罪事实都有不同程度的判罚处理,具体情况下,在当事人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司法机关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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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律师咨询
        律师:俞逸群【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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