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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逸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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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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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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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后扣工人工资对吗?

        发布时间:2023-01-06 15:55:27来源:上海劳动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yyqshldhtls)

        一、辞职后扣工人工资对吗?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可以扣押员工工资,扣押员工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只要劳动者是正常提出辞职并离职的,用人单位就不可以扣押员工工资,在离职当天就应当结清所有的劳动报酬;

        2、如果单位不是在离职当天结清所有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法律依据: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回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答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正常辞职,单位不可以扣押员工工资,单位不结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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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劳动合同律师
        律师:俞逸群【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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