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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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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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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公司认缴资金可以用吗?

        发布时间:2021-07-12 14:29:05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https://www.00086.net/yyhzzscqls)

        网友:请问公司认缴资金可以用吗?

        律师:

        我国《公司法》修改以后,从2014年3月1日起注册有限公司,可以实行认缴制,也就是所谓的"零首付"。而且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不会体现是认缴制,只有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可以看见是认缴。

        认缴金额、时间都是由股东自己在章程里共同约定的,没有强制规定。

        注册资金缴足后,是不能直接以现金支票取出来使用的,至少不建议这样做。但可以为了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采购机器设备、办公用品、日常经营开销等,但需要由正规的正式发票、交易合同等。而且,最好的使用方式,直接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支付。

        如果直接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取款出来,或者以虚假的交易转账支付,很容易触犯"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类似的违法行为。

        认缴制怎么交注册资金

        在公司注册时可以不实际出资,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时间内完成出资。认缴制是指实收资本额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到达的数额,包括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合同法》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认缴资金不到位怎么办

        如果到期不足额缴纳,工商部门也会有追究的机制,最主要的是,认缴资本后,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到期债务。因为股东有出资的义务,公司有使用资本的权利,公司此时又有对外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某种意义上,债务变相转嫁了。其实还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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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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