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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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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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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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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妨害公务罪拘留的条件是什么?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发布时间:2024-10-28 17:07:10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请问妨害公务罪拘留的条件是什么?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妨害公务罪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妨害公务罪是公诉案件,是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执行。下面,握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握法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握法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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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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