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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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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11:37:59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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