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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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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11:36:28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民事诉讼中,调解具有自愿、和解、协商、开放、灵活、保密、非正式等自身独有的特征,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可能会有多个纠纷,在协商解决其中一个纠纷时,可能会通盘考虑一并解决其他纠纷,并就相关纠纷达成整体解决方案,这时会出现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法予以审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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