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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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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10:47:06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能否超出请求的范围?烟台刑事律师
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在特定情形下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并不是无限制的,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也就是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行为应当在价值或者对象上与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相符或者相等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不能超范围、无限制地提出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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